(2016)鲁0203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丛淑卿、王青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淑卿,王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丛淑卿,女,193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王青春,女,1954年5月31日,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周桂莲审判员 林爱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