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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秦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619号原告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二环路与矿山路什字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7588088556。法定代表人李继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娜,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秦,男。原告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27日,其与被告就刘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幢3单元26层32607号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其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被告,被告应于2011年5月8日之前向其支付首付款154390元,剩余房款36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同时,其与被告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向被告出借36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产,其为保证人。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还款,致其作为保证人,向华夏银行西安分行垫付28695.3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垫付款28695.3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及违约金323元(自2016年3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5月6日,以28695.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要求至实际给付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公告,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