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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杰,苏利辉,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杰,男,1984年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渔砥村。被执行人苏利辉,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渔砥村。被执行人张涛,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渔砥村。本院在执行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杰、苏利辉、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杰、苏利辉、张涛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