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宝德与张砚国、高辑民间借贷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宝德,郑砚国,高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宝德,男,1953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郑砚国,男,197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高辑,女,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郑宝德与张砚国、高辑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02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郑砚国给付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5元、执行费1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砚国的银行工资卡予以冻结159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