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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司惩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玉拘留决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甘1102司惩122号被拘留人赵玉,男,汉族,1990年7月1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文斌与被执行人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赵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赵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