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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曾清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曾清春,曾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清春,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曾伟荣,男,1975年8月9月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清春、曾伟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赣州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