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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刘朝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620号被执行人刘朝勇。被执行人刘朝勇罚金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朝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朝勇账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