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亿洲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靖边县亿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被执行人靖边县亿洲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靖边县亿洲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靖边县亿洲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16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马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