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成前潘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成前,潘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6602号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4栋1楼4-1-1,91500113686213958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13958J。法定代表人:余玲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如意,男,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渝敏,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潘成前,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潘雄,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前,系原告潘雄父亲。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多利物业公司”)与被告潘成前、潘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多利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如意、刘渝敏,被告潘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潘成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盈多利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377.66元,公摊水电费220元,合计2597.66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山顶大道8号曼哈顿城二期X号房屋业主,原、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曼哈顿城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1.4元/平方米,每月产生的公摊水电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据实缴纳。被告从2015年6月起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截止2017年3月31日,共欠原告物业服务费3396.00元公摊费220元,原告自愿按照原价的70%收取物业费即为2377.66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被告潘成前、潘雄共同辩称:原告盈多利物业公司对小区环境卫生维护和小区绿化管理及安全设施管理均不到位,服务质量差,尤其是原告住家对面的业主私自占用过道公摊面积侵占了二被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一直不作为,不履行管理义务,故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盈多利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山顶大道8号曼哈顿城二期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0.26平方米。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签订的《曼哈顿城.半山壹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曼哈顿城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1.4元/月/平方米,公摊水电费等由小区业主据实交纳,物业费及公摊费按月收取,每月1-10日为当月集中交纳物业服务费时间。合同期限自签订协议时起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上述合同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自2015年6月起未支付物业费,公摊费,截止2017年3月31日共欠原告物业费110.26×1.4×22为3396.00元,按照70%计算为2377.20元,公摊费220元,合计2597.2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物业费、公摊费合计2597.66诉讼请求金额属于计算误差,本院仅支持原告应收取物业费和公摊费合计2597.20元。被告辩称原告对小区环境卫生维护及安全设施等各方面管理不到位,及住家对面业主私自占用过道公摊面积原告不作为等意见,因物业服务活动系动态持续的过程,非某一特定时刻的状态,且业主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满时应通过正当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对其他业主对二被告造成的侵权行为也可以另案起诉,被告所在小区事实上接受了原告盈多利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应依法缴纳物业费和公摊费,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成前、潘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2377.20元,220元,合计259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成前、潘雄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梅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