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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孔祥玉与张玉良故意毁坏财物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玉,张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祥玉,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玉良,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玉与被执行人张玉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8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玉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6刑初4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