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与甘肃中大钛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甘肃中大钛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3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龙泉里金川南路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建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虎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甘肃中大钛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法定代表人:姜海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大钛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甘肃中大钛铁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琻煜典当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