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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负责人解佃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5)昌民(商)初字第1500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洋汽贸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2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1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