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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德建、覃会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建,覃会文,覃志雄,陈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德建,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覃会文,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覃志雄,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福,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德建与被执行人覃会文、覃志雄、陈永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2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7)桂1322执294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履行偿还给申请人退伙股金款63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覃会文已于2017年5月22日将退伙股金款63000元直接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德建,但对受理费966.5元、执行费845元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桂1322执2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覃志雄在象州农村合作银行20×××96账户上存款1811.5元予以扣划。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322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黄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