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孔前进、安徽旭日东升面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前进,安徽旭日东升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前进,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怀勇,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旭日东升面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淮河东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执行孔前进与安徽旭日东升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松、杨杰、王友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安徽旭日东升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松、杨杰、王友阳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33322.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13332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