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俊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张俊杰,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乡县朗公庙镇北街村***号。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2月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转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绍喜、段素梅以被告人张俊杰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军、韩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绍喜、段素梅的委托代理人聂本和;被告人张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1时29分许,被告人张俊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伪造的豫G×××××号牌豪运牌货车,沿新乡县翟坡镇鸿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翟坡镇鸿泰纸业停车场门口,向右转弯驶入停车场时,由于进出道路未遵守让行规定,与同方向直行的聂某无证驾驶无牌照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聂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俊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俊杰主动拨打110报警。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俊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图、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俊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张俊杰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俊杰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11时29分许,被告人张俊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伪造的豫G×××××号牌豪运牌货车,沿新乡县翟坡镇鸿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翟坡镇鸿泰纸业停车场门口,向右转弯驶入停车场时,由于进出道路未遵守让行规定,与同方向直行的聂某无证驾驶无牌照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聂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俊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俊杰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庭审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张俊杰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81000元,取得被害人聂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所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张俊杰系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成年人,无前科。2、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该案由张俊杰于2017年1月20日11时38分通过159××××9044报警。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张俊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未查询到豫G×××××机动车信息。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聂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6、身份信息,证实被害人聂某及家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身份信息。7、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8、到案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张俊杰主动打报警电话且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认定自首。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实被告人张俊杰被行政拘留15日,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4日。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张俊杰无证驾驶未登记且使用伪造号牌的机动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聂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车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张俊杰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聂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11、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案情,可以认定被鉴定人聂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并胸部损伤死亡。12、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明,聂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13、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明,张俊杰血液中未检出乙醇。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1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20日,我在鸿泰纸厂对面的停车场院内补轮胎,张俊杰开车转弯进院里,他的车头刚进院门,瞬间由西向东有一辆摩托车钻进他的后八轮中间的部位。张俊杰开的车停下来,骑摩托车的人在车后面地上躺着,之后120、110就来了。16、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7年1月20日11时30分许,我在鸿泰纸厂停车场院内看到从外面进来一辆大货车,然后又看到货车的西边还躺着个人,我就赶快朝那个货车司机摆手,示意他停车,货车停下以后,我就和他说你碰着人了,那个司机也赶快去车后面看那个人,并用手放在那人的鼻子上试探一下,看看那人是否还有呼吸,然后那个司机就打110、120报警了,一会儿120急救车来了,检查了一下伤者,人没拉就走了。17、被告人张俊杰的供述,2017年1月20日上午,我驾驶豫G×××××号豪运牌货车从小冀返回鸿泰纸厂停车场后准备放假过年,上午11点29分左右沿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鸿泰纸厂对面时,向后看了一眼倒车镜,前后都没有车,就右转弯驶入鸿泰纸业停车场,下坡时感觉车下有个东西拖着地了,而且前边还有人朝我摆手,我就赶紧刹车停下来,下车后发现车后躺了一个人,头部流了一摊血,车下面拖着摩托车,我就赶紧拔打110、120报警,120车来后说人已经死亡。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俊杰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俊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写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艳君审判员 李文慧审判员 赵星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