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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岳保平与刘桂花、毕勤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保平,刘桂花,毕勤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63号原告岳保平,女,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邢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花,女,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毕勤芸,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岳保平诉被告刘桂花、毕勤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桂花、毕勤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故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桂花、毕勤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兵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