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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夏建文、蒋秀芳与李新华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文,蒋秀芳,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夏建文,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申请执行人:蒋秀芳,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华,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夏建文、蒋秀芳与被执行人李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5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成审 判 员  孙 宁助理审判员  敬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