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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南通通联海绵塑料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通联海绵塑料有限公司,靖江市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946号原告:南通通联海绵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工业集中区(文俊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46207358G。法定代表人:吴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连冲,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靖江市新二路29号3幢(原孤山镇新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2128565X4。法定代表人:朱萍,职务不详。原告南通通联海绵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万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通联海绵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通联海绵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通联海绵塑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南通通联海绵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