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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琼花与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琼花,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琼花(曾用名杨华),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自谋职业,住新疆玛纳斯新湖总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13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海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玫瑰庄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崔瑜,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琼花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玫瑰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琼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琼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琼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邮寄送达费266.4元,合计1382.4元,由上诉人杨琼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群审判员 甄红星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芹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