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月花与寇学田、河南诺富特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花,寇学田,河南诺富特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113号原告:马月花,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航空港区。被告:寇学田,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河南诺富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迪。原告马月花与被告寇学田、河南诺富特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马月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月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月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月花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