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847吴江区同里镇田厍水泥制品经营部与苏州市华瑞用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区同里镇田厍水泥制品经营部,苏州市华瑞用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847号原告吴江区同里镇田厍水泥制品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田厍村。负责人陈菊根,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金卫平,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立雄,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华瑞用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北门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沈根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学中,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区同里镇田厍水泥制品经营部与被告苏州市华瑞用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区同里镇田厍水泥制品经营部于2017年6月1日明确表示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区同里镇田厍水泥制品经营部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江区同里镇田厍水泥制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