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通辽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敏、董福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徐敏,董福山,通辽市明达水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602号原告:通辽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关成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桂贤,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董福山,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通辽市明达水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邓林海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冯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志红,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负责人李泽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扬,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敏、董福山、通辽市明达水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通辽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本案原告通辽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未确定被告董福山的准确住所,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辽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0元,退回原告通辽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沫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