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808号原告赵某,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海峰系公司经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翁牛特旗乾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