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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多孝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多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924号申请人:张某,汉族,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张多孝,男,汉族,1950年9月5日出生,住××县四社,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多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甘0723民初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的(2016)甘0723民初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荣审判员 汪如金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谷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