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6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惠玲、巴银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惠玲,巴银恩,井炳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4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惠玲,女,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海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银恩,男,回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炳志,男,汉族,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孙惠玲因与被上诉人巴银恩、井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惠玲以缓和与被上诉人关系,促进被上诉人自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惠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惠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上诉人孙惠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苗凯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