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王雨森、王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王雨森,王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10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俊民,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富靖,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雨森,男,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王钧,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王雨森、王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贵平人民陪审员 那海珊人民陪审员 褚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