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曾某某与成都雨龙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洪,曾玉蓉,成都雨龙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832号原告:陈文洪,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曾玉蓉,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雨龙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熊煜。原告陈文洪、曾玉蓉与被告成都雨龙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陈文洪、曾玉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洪、曾玉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文洪、曾玉蓉承担。审判员 唐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