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樊银水、宁波市乾东电器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银水,宁波市乾东电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银水,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乾东电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9号(2-1)室,组织机构代码31698567-8。法定代表人:毛力军。本院在执行樊银水与宁波市乾东电器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樊银水于2017年1月17日以申请执行人樊银水、被执行人宁波市乾东电器工贸有限公司及保证人王定芬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4执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