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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从山与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从山,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381号原告:李从山,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苏敏,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C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422270XP。法定代理人:沙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C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89662702。法定代理人:沙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从山诉被告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从山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聂晨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