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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诸培遥、诸金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培遥,诸金银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特15号申请人:诸培遥(别名诸四头),男,194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银美,女,195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系诸培遥妻子。申请人:诸金银,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经溧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诸金银欠申请人诸培遥借款10000元,申请人诸金银愿意于2017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诸培遥,申请人诸培遥自愿放弃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诸培遥与诸金银于2017年6月1日经溧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蔚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