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霞诉李存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李存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11民初681号原告:李霞,女,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山西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芳,女,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居住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李霞诉李存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霞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依法减半收取113元,由李霞负担。审判员 袁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