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伍钦潮与史磊陕西本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钦潮,陕西本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伍钦潮,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被执行人:陕西本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史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钦潮与被执行人史磊,陕西本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磊与申请执行人伍钦潮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史磊分六个月还清申请执行人300万元,自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每月还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直至还清借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3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程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承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