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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水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国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水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国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水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西段草滩八路华夏石材城*号楼*排*号。法定代表人:XX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权,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国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南门外东侧珠江时代广场第*栋*单元**层11009中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国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文,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陕西水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头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国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福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水头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权、陈小明,被上诉人国福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民、张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540元,退还上诉人陕西水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车兴民审判员  徐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瑞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