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3破申(预)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维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破申(预)2号申请人: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孟克特街。法定代表人:刘东,公司经理。2017年5月28日,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2001年7月30日,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温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信息传输、多媒体增值业务、广告业务的制作与发布、广播电视器材销售及家用电器维修。公司现有职工14名,其中在职职工13名,退休职工1名。截止2017年3月31日,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224.6万元,负债总额为31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92.4万元。本院认为: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系在温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企业,且住所地位于温泉县内,温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其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温泉县广电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马 爱 英审 判 员 孟克巴依尔代理审判员 巴音 郭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乾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