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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詹国礼申请执行赵晶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国礼,赵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686号申请人:詹国礼,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兴城市沙后所镇。被申请人:赵晶,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市龙港区。詹国礼申请执行赵晶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4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詹国礼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飞(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