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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赖洪志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洪志,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305号原告赖洪志,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耿俊营,内蒙古鼎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职务:董事长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委托代理人谢万山,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四路16-2号3门202室。原告赖洪志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赖洪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公司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5月1日进入被告所设的乌兰毛都苏木勿布林嘎查移民工程项目部工作,任总工程师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辞职,现被告欠原告5个月工资(2014年5、6月;2014年9至11月),合计50000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或大庆市龙凤区仲裁委员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属劳动争议案件,但原告已于立案前向科右前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且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旗劳人仲字(201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已在立案前履行完毕,其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原、被告的争议在内蒙古科右前旗乌兰毛都苏木勿布林嘎查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科右前旗乌兰毛都苏木勿布林嘎查,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移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梁福成审判员金鑫人民陪审员白双福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那日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