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韩二辰与杜卫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二辰,杜卫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5民初361号原告(反诉被告):韩二辰,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杜小刚),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原告(反诉被告)韩二辰与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二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格、被告杜卫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二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秋后,原告带领部分民工给被告做现浇顶工程,完工后,被告定于2016年7月份给付全部劳务费,到期原告催要,被告以质量原因为由不付劳务费。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卫刚当庭认可拖欠原告劳务费4000元的事实。反诉原告杜卫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对质量不合格的二楼房顶、以及两面墙体进行维修或重建,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秋后,反诉被告带领工人给反诉原告做现浇顶工程,在二层房顶浇筑完后随即就出现了裂纹,反诉原告当即向反诉被告反映裂纹情况,反诉被告说没有事,但没过几天下雨时,反诉原告发现漏水,反诉原告再次向反诉被告反映,可反诉被告仍然说没有问题,还说反诉原告的房顶扣上瓦就没有事了。事后,反诉原告多次向反诉被告要求维修,但反诉被告始终不予答复,故反诉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韩二辰辩称,反诉被告仅是为反诉原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具体什么时间做,做成多少厚度,都由反诉原告指示,所以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在做现浇顶时,所需建材均是反诉原告自己提供,反诉原告所述的墙体裂纹与现浇顶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墙体是与地基之间有联系。在本案庭审中及庭审前,反诉原告均没有提供质量鉴定部门作出的质量鉴定报告,反诉原告主张的现浇顶有质量问题不能予以证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秋前,原告(反诉被告)韩二辰带领工人为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做一层现浇顶,2015年秋后,原告(反诉被告)韩二辰为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做二层现浇顶。双方对现浇顶的质量没有书面约定。在做现浇顶过程中,所有建材包括商品灰均是反诉原告杜卫刚自己购买。现浇顶做完后二层即出现裂纹。2016年农历2月份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给原告(反诉被告)韩二辰打下欠人工费4000元的证明,并承诺于2016年7月份付清。原告(反诉被告)韩二辰催要,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以质量有问题为由不付劳务费。诉讼中经释明,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明确表示不申请质量鉴定。现被告(反诉原告)已对二层做了防水、扣瓦,下面用石膏维修。庭审中,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最后意见要求原告(反诉被告)韩二辰承担其做防水、扣瓦等费用共计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韩二辰带领工人给被告杜卫刚做现浇顶,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原告韩二辰依约给被告杜卫刚做完现浇顶后,被告杜卫刚应给付原告劳务费,现尚有4000元劳务费没有给付,被告理应给付。被告称原告做的现浇顶质量不合格,原告不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双方未对房屋现浇顶质量标准作出书面约定,况且经明法释理后,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做质量鉴定,故被告杜卫刚要求原告韩二辰承担其做防水、扣瓦等费用共计6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韩二辰劳务费4000元。二、驳回反诉原告杜卫刚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共计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杜卫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少平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武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