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0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175号原告:郭某,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某,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