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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0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0175号原告:郭某,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某,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