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809梁太仁与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太仁,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809号原告梁太仁。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大德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杨珍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梁太仁与被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太仁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太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太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梁太仁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