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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玉柱李玉霞郭自福雷永芳倪天有倪天才杨桂荣熊琼张连巧熊昌风宋印杭与张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柱,李玉霞,雷永芳,郭自福,倪天有,倪天才,杨桂荣,熊琼,熊昌风,宋印杭,张连巧,倪天立,张利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933号原告:李玉柱,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李玉霞,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雷永芳,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郭自福,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倪天有,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倪天才,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杨桂荣,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熊琼,女,1971年9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熊昌风,女,1956年2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宋印杭,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张连巧,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十一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天立,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倪天立,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张利明,男,36岁,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天立、李玉柱、李玉霞、雷永芳、郭自福、倪天有、倪天才、杨桂荣、熊琼、熊昌风、宋印杭、张连巧诉被告张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天立及李玉柱、李玉霞、雷永芳、郭自福、倪天有、倪天才、杨桂荣、熊琼、熊昌风、宋印杭、张连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天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天立、李玉柱、李玉霞、雷永芳、郭自福、倪天有、倪天才、杨桂荣、熊琼、熊昌风、宋印杭、张连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及撤诉向原告退还352.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永胜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贾帮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