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方喜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方喜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敢记,该院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喜富,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号。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世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阳江市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方喜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2民初4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江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江市人民医院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审 判 员 黄业俦二〇一七年六月××日法官助理 阮超颖书 记 员 陈彦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