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康某、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华某,左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某。被执行人华某。被执行人左某。被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康某与被执行人华某、左某、许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