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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维玺申请保全白银鑫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玺,白银鑫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02号申请人马维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乌兰布和北街。被申请人白银鑫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广场。法定代表人张世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马维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银鑫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辆登记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维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银鑫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甘D514**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登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壹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雅拉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