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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敏荣与周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荣,周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尤文华送审时间××××年××月××日审核意见收到时间审核时间签发意见收到时间审核时间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525号原告:胡敏荣,女,195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周畅春,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荣与被告周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敏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敏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敏荣负担。审判员尤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杜忠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