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侯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侯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81号原告: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上田圆盘农行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23929569U。法定代表人:肖明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仁权,公司员工。被告:侯清平,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红卫审 判 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