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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邹洋、邹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邹洋,邹家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9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3号。代表人冀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卞兆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建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洋,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邹家富,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邹洋、邹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邹洋、邹家富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邹洋、邹家富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