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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汪丽与蔡利明、陈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蔡利明,陈连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882号原告:汪丽,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蔡利明,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陈连香,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汪丽与被告蔡利明、陈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连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撤回对被告陈连香的起诉。审判员  何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