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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0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王金来、王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王金来,王永富,王金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95号之一原告:张强,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滦南扒齿港镇祁家营村238号。委托代理人:韦士保,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金来,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王永富,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王金耀,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王金来、王金耀、王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金来、王金耀、王永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王金来、王金耀、王永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保全费690元,合计143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