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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10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崇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