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某1与郝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1,郝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8212号原告:郝某1,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郝某2,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郝某1与被告郝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1、被告郝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由被告承担;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1年9月份,原告因装修房屋不慎从架子上摔下,造成原告腰部严重损失,后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手术治疗,现原告病情基本稳定。但原告腰部至今用钢钉固定,因无力支付医疗费一直未做二次手术。另外,自原告腰部摔伤后,不能干体力活,且腰部经常酸胀,每逢阴雨天更是疼痛难忍。2017年3月9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原告颁发《残疾人证》,且鉴定原告为肢体肆级残疾。现原告不仅没有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但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被告郝某2辩称,1.我不是不赡养我父亲,我现在没有能力。我离婚了,孩子判给我了,我有一个无工作无收入的证明。2.原告现在有妻子,他妻子有劳动能力,她应该有义务赡养原告。3.原告和我妈妈离婚前有房产,是他和现任妻子非要重新盖房摔伤的。我的户口本和原告在一起,他们盖房都没有和我商量过。4.我爷爷奶奶去世后的所有存款和村里的股份钱全归原告一人所有了,原告是有经济来源的。原告还把他在153号的楼房出租。经审理查明:郝某1为郝某2之父。郝某1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郝某1只有郝某2一个亲生子女;郝某1与现任妻子结婚时,其妻子的儿子已经成年。2017年5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村(以下简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郝某2,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村××号。该村民现在家照顾小孩,无工作无收入。特此证明”。2016年9月28日,本院以(2016)京0114民初14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郝某2与应某1离婚,婚生子应某2由郝某2抚养,应某1每月给付应某2抚养费八百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郝某1每年在东崔村有三千多元的股份分红,有民政局给的每月二百元残疾人补贴;郝某1有新农合医保。郝某2表示自己爷爷奶奶的股份钱都由郝某1领取,地钱每年1250元也是由郝某1领取,××村××号的二层楼房也由郝某1出租。郝某1表示自己父亲没有股份钱,只有地钱;老人的钱是在自己这,因为老人都是由自己伺候;153号房屋没有用于出租,现在闲置。郝某2表示自己不清楚爷爷有没有股份钱,存折都在郝某1那,并称房屋年租金在三到四万元。经法庭询问,郝某2表示自己没有收入,日常开销由母亲负责,孩子靠他父亲给抚养费生活。郝某1表示不清楚郝某2的收入;自己的妻子身体不好,也没有收入,继子每月给自己两千元,日常生活用品也是继子购买。郝某1表示郝某2从未给过自己赡养费,郝某2在自己离婚后总共回来看过自己两三次,有时候给买两条烟。郝某2表示郝某1从未向自己要过赡养费,自己在春节时会给郝某1钱,不一定每年都给,但会买东西,自己没有定期给过赡养费。上述事实有户口本、残疾人证、证明、(2016)京0114民初14778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平等的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郝某1年龄较大,且有肢体残疾,属于年迈体弱,生活困难,郝某2作为郝某1之女理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结合郝某1、郝某2双方的生活及收入情况,参考当地生活的实际消费水平及子女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认定为郝某2每月给付郝某1赡养费3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某2每月给付原告郝某1赡养费三百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开始履行。二、原告郝某1的医疗费(凭医院正式票据不能报销部分)由被告郝某2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月开始履行。三、驳回原告郝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郝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娈杰 搜索“”